(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与被告鲁杰、丁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22号原告:刘俊,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刘阳陵,女,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鲁杰,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丁琍琴,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诉被告鲁杰、丁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鲁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陵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因南陵县公安局侦查尚未完毕,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苗林人民陪审员 向前人民陪审员 罗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