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陈满胜诉原审被告承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桥区大清花饺子馆,陈满胜,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承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承德市双桥区大清花饺子馆,住所地承德市永兴大厦*期203商业楼。法定代表人田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爱军,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满胜。委托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承德市督统府大街门号。法定代表人周济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印,该局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陈满胜诉原审被告承德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原审第三人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2)双桥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后。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撤回向原审被告提出的对陈士超的工伤认定申请,双方按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撤回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撤回向原审被告提出的对陈士超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撤回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并撤回向原审被告提出的对陈士超的工伤认定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松平审 判 员 杨晓梅代理审判员 祁春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