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富荣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李富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296号原告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唐延路口陕西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大厦。法定代表人郭保琴,经理。被告李富荣,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富荣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富民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富民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代红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