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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3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3617号原告张×1,男,1994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女,1969年11月3日出生。被告张×2,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