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倪志鹏与董长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志鹏,董长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倪志鹏,男,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被告董长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地安图县明月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志鹏诉被告董长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志鹏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志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倪志鹏负担。审判员 殷世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卜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