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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微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振与杨承才、马怀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杨承才,马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微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农民。被执行人杨承才(杨成省),农民。被执行人马怀峰,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振与被执行人杨承才(杨某乙)、马怀峰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振与被执行人马怀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2)微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保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雨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