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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南玉忠与王玉顺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玉忠,王玉顺,孙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南玉忠。被执行人王玉顺。被执行人孙树霞。本院在诉讼中作出的(2012)青法谭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玉顺名下房产一宗,在执行过程中对王玉顺名下青房权证谭坊字第2012010**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一次拍卖,由张新富以197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是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原王玉顺名下房产一宗的所有手续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商海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