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漆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4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漆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漆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上午,被告人漆某伙同左老二(已判决)经预谋后窜至瑞安书城一楼营业厅,每人每次窃取10张左右光盘藏于衣服内带出书城,后将窃得的光盘藏在书城附近的草丛及寄存在大润发超市前台。同日13时许,左老二在瑞安书城欲再次行窃时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共查获被盗光盘166张。经鉴定,被盗光盘价值人民币7628元。上述被盗光盘已发还给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左老二、张某、黄某、余茶花的证言,刑事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提取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漆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已被追回发还给被害单位,可对其酌轻从情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9日起至2014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延锁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