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高保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保珍,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于山西省方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方山县,身份证号:。2010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2年11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保珍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保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高保珍伙同”云云”(身份不详),在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华商学院门前巷子内的一小吃摊前窃取被害人张某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0元。现赃物未追回。2012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高保珍伙同”云云”、”明哥”(身份不详)在太原市小店区华商学院食堂,趁被害人杨某、武某、赵某、王某四人不备之际,利用事先携带的医用镊子,扒窃被害人杨某的华为T8620手机一部、被害人武某的摩托罗拉XT531手机一部、被害人赵某的苹果4(8G)手机一部、被害人王某的苹果4(16G)手机一部。经依法鉴定,被盗华为T8620手机价值516元;被盗摩托罗拉XT531手机价值498元;被盗苹果4(8G)手机价值1874元;被盗苹果4(16G)手机价值1500元;现赃物均已追归被害人。另查明,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高保珍的家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张某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保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赃物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前科材料、情况说明、退赔票据、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保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438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保珍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均已追归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保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人民陪审员 王卯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