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马西明与李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西明,李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29号原告:马西明,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城关镇。被告:李朝明,男,月58岁,汉族,住利辛县。原告马西明与被告李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以被告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西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