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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民一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靖民一初字第103号原告:王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郑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郑燕(现年9周岁)。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进行争吵,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1、原告王某某、被告郑某某离婚;2、婚生女郑燕(9岁),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3、婚后财产都归被告所有,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王某某、被告郑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郑燕(9岁),由原告王某某自行抚养。三、婚后财产都归被告所有,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赵长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白玉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