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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牛贵花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贵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商初字第9号原告牛贵花,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稷山县人。委托代理人冯吉矿,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大佛北路永恒工贸小区东楼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贵花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贵花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贵花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贵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贵花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彧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