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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淇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秋霞与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霞,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杜秋霞,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革辉,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107国道永昌公司东南侧(高村工业园区路北)。法定代表人高代福,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秋霞诉被告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秋霞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秋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秋霞对被告被告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原告杜秋霞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