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淇民初字第2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杜秋霞与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秋霞,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民初字第2120号原告杜秋霞,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革辉,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107国道永昌公司东南侧(高村工业园区路北)。法定代表人高代福,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洪玉,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秋霞诉被告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秋霞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秋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秋霞对被告被告高代福、淇县宏发机动车辆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原告杜秋霞负担。审 判 长 杨 勇审 判 员 刘耀光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