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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5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188号原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澍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不对其进行照顾,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自行抚养其初婚生子。被告辩称,自己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希望原告再给其一次机会,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携初婚生子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于2012年3月分居至今。原告于2013年3月6日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自行抚养其初婚生子。因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已经建立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均应从家庭长远利益出发,进行良好沟通,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