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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张培杰,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成 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增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