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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二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白金奎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二字第00070-1号申请人白金奎,男。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89号10层。负责人竺尧江,总经理。白金奎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二初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白金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货款161882.6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诉讼费3538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住所地、银行、房屋管理、车辆管理所进行了查询,对其名下的三辆车辆予以了查封,暂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白金奎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二字第000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