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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玉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美,王成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74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美。被执行人:王成治。申请执行人张玉美与被执行人王成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川民初字第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成治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美于2012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元庆审判员  孙启凯审判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