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南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长 于济生审判员 李小斌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