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龙域酒店与吴旭恒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73号原告珠海市龙域酒店(普通合伙)。住所:珠海市。委托代理人邢芳玲,系原告××总经理。被告吴旭恒,男,汉族,住址: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3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龙域酒店诉被告吴旭恒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龙域酒店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龙域酒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龙域酒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珠海市龙域酒店承担,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阳伟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