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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辉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高海军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海军,袁中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辉民再字第3号原告高海军,男,197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徐汉国,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袁中意,男,197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本院于2013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军承担。审判长  翟同造审判员  徐向南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