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民初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福与金爱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福,金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民初字第0387号原告王文福。委托代理人李晓燕,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福与被告金爱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金爱男下落不明,且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公告送达。故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顾文娟代理审判员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府建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晓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