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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盛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盛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庄发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人孙峥拟稿时间2013.3.22核稿意见科长审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恢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盛兴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保利花园写字楼1401。被执行人庄发坪。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本院以(2012)深宝法立保字第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陈飞祥(身份证号码××)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金晖大厦A区裙楼D49的房产(房产证号40××53)。现本案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终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本案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飞祥(身份证号码350521197310203534)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以西金晖大厦A区裙楼D49的房产(房产证号40××5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仕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