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欧阳红林与陈巨跃、赵飞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红林,陈巨跃,赵飞辉,欧阳良辉,张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红林。被执行人陈巨跃。被执行人赵飞辉。被执行人欧阳良辉。被执行人张春发。本院在执行欧阳红林与陈巨跃、赵飞辉、欧阳良辉、张春发侵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巨跃、赵飞辉、欧阳良辉、张春发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49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宫福平审判员 陈豪龙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