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阎玉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玉敏,丁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阎玉敏。被执行人丁桂芝。申请执行人阎玉敏与被执行人丁桂芝买卖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2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青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