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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余某甲、余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刑初字第38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乙,;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2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静、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0月18日中午,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结伙,采用撬防盗窗等手段,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议村6组被害人张某的租房内,窃得价值880元��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及无法估价的中国移动上网伴侣(移动WIFI)1只。2.2012年10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结伙,采用撬防盗窗、撬门锁等手段,进入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新文村南坝被害人黄某的租房内,窃得价值2337元的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560元的佳能牌数码相机1只及无法估价的手机2只。3.2012年10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结伙,采用撬锁、爬窗等手段,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塘湾村袁家山角落被害人兰某甲的租房内,窃得现金70元;当日11时许,两人再次结伙,采用撬锁、砸玻璃等手段,进入该幢农宅207室被害人马某的租房内,窃得现金97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兰某甲、马某。综上,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共计窃得价值3944元的财物及无法估价的中国移动上网伴侣(移动WIFI)1只、手机2只。被告人余某甲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被告人余某乙在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黄某、兰某乙、马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朱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照片,出库单,销售确认单,发票联,收条,案发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乙在因本案被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期间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0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尚未追回的被告人余某甲、余某乙犯罪所得财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丹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