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县金国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宜宾县金国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初字第38号原告: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建平,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宜宾县金国煤矿。法定代表人:刘建,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宜宾县金国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四川省宜宾县金国煤矿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淑玉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