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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淇滨民初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保艳、王哲与闫乃涛、罗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艳,王哲,闫乃涛,罗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淇滨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李保艳,女,1975年5月6日出生。原告王哲,男,2003年3月20日出生。被告闫乃涛,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被告罗志强,男,1980年8月8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一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艳、王哲与被告闫乃涛、罗志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保艳、王哲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保艳、王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艳、王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共计2320元由原告李保艳、王哲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