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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沈孝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沈孝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江商初字第3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14号。代表人:朱国耀,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晖,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孝英,农民。被告: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南山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沈雪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金,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为与被告沈孝英、浙江雪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8元,减半收取1881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百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