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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夏朋与李少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朋,李少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58号原告夏朋,被告李少锋原告夏朋诉被告李少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夏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少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朋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少锋的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周俊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成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