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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姜义富与申玉勇、谭宗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33号原告:姜义富。委托代理人:孟君,成武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玉勇。被告:谭宗桥。被告:陆平。原告姜义富诉被告申玉勇、谭宗桥、陆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义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申玉勇、谭宗桥、陆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义富起诉称,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被告申玉勇从原告处借走现金2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30天,利息为月息4分,被告谭宗桥、陆平为被告申玉勇提供担保。借款当日,双方在原告处签下借据,担保人签名,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申玉勇一直推脱,不履行偿还责任。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20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申玉勇、谭宗桥、陆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一二年八月十二日,被告申玉勇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被告谭宗桥、陆平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中签名捺手印。借据中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亦未约定担保方式。该款至今未归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业经庭审认证,具有证明效力,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申玉勇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申玉勇应当向原告偿还20万元借款。被告谭宗桥、陆平自愿为该借款提供保证,因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谭宗桥、陆平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申玉勇偿还原告姜义富现金20万元。二、被告谭宗桥、陆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申玉勇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申玉勇、谭宗桥、陆平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时增加430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本峰审判员  李 霞审判员  张 苑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