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三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文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三初字第363号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还和达到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郗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志方,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被告张文齐,男,成年。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文齐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文齐的起诉。审 判 长 杜建民审 判 员 薛 蓉审 判 员 祝 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