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飞与张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飞,张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510号原告任飞,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回族。被告张新新,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飞与被告张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飞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