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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任飞与张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飞,张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510号原告任飞,男,1975年6月8日出生,回族。被告张新新,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飞与被告张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飞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桂真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