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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白显儒与王晓军、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白显儒。被告王晓军。被告刘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显儒与被告王晓军、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显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显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