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白显儒与王晓军、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918号原告白显儒。被告王晓军。被告刘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显儒与被告王晓军、刘玉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显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白显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