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宛兴怀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3)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宛兴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379-2号原告:刘新华,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代理人:林楷平。被告:宛兴怀,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系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金宛电线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华诉被告宛兴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宛兴怀之妻徐宗霞存于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支行上的账户118.00万元予以冻结,并以黄山宝建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棠镇金鼎大道东侧恒泉雅居18号楼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宛兴怀之妻徐宗霞存于中国农业银行黄山支行账户的存款118.0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志 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静(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