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叙永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吉弟、戚长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吉弟,戚长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叙永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叙永县叙永镇环城大道水洞子,组织机构代码20500307-X。法定代表人靳学,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邢吉弟,男,生于1955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戚长珍,女,生于1950年2月4日,汉族,泸州市江阳区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邢吉弟、戚长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邢吉弟、戚长珍应清偿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垫交的案件受理费7500元等,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邢吉弟、戚长珍协商解决本案债权清偿事宜,即已约定由被执行人邢吉弟、戚长珍在2013年4月31日前清偿100万元,在2013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清偿余款(含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叙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意见书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和解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在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确切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此执行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叙永民初字第2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业审判员 赖文兴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