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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春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