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774号原告:孙某某,女,196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判员 宋贤忠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春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