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贤茹与被告鲁杰、丁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茹,鲁杰,丁琍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78-1号原告:陈贤茹,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刘家宾,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丽隽(实习),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杰,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丁琍琴,女,196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南陵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茹诉被告鲁杰、丁琍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茹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苗 林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袁学松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 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