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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赵文胜非法占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迁西县国土资源局,赵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迁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局局长。地址:迁西县。被申请执行人:赵文胜,男。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9日对被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下达了(20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2年10月9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赵文胜。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赵文胜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诉讼。现(20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处罚决定及行政卷宗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于2009年对其宅院进行翻建,2012年8月在主房南建围房一处,现宅院占地496.33平方米(合0.744亩)。1988年经迁西县人民政府依法登记,使用权面积为0.39亩,共超占236.33平方米(合0.35亩),超占部分土地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赵文胜下达了(20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并限十五日内自觉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法占地并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迁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1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刘春潮审判员  张瑞军审判员  唐保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