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与赵玉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赵玉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59号原告: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军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唐金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可,住吉林市。被告:赵玉虎,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以被告赵玉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5.00元由原告吉林恒盛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惠娟代理审判员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俊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