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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郝某某销售假药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龙刑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某,男。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2日被监视居住;于2013年1月29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多次在龙安区四府坟租住地购买假药复方甘草片进行销售,2011年11月17日,在龙安区四府坟租住地当场查获假药复方甘草片10件。被告人郝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郝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租住地购买假药复方甘草片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830元)。2011年11月17日,安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在安阳市龙安区四府坟村郝某某租住地当场查获假药复方甘草片10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假药照片,扣押涉案药品清单,证人刘某、王某证言,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及河南省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审理期间,被告人郝某某认罪、悔罪。综合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郝某某因犯罪非法所得人民币1830元予以追缴;三、查获的假药(复方甘草片10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审判员宁利霞???????????????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董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