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原告张某诉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7年农历1月9日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我多次寻找被告未果,至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离异再婚,婚前无子女,被告是初婚,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接触较少,××××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农历1月9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无下落。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和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结婚证、迁安市杨店子镇驿南府村村委会的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接触较少,2007年农历1月9日双方产生矛盾后被告离家出走,经查找无下落,至今已六年有余,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现原告提出离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张某与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国阳审 判 员 徐俊荣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