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位孝堂诉孙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孝堂,孙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位孝堂,男,现住珲春市。被告孙明,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孝堂与被告孙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