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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位孝堂诉孙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孝堂,孙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位孝堂,男,现住珲春市。被告孙明,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位孝堂与被告孙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位孝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其他费用50元,共计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建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