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杜浩波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浩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浩波。因本案于2012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2)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浩波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金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浩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杜浩波故意隐瞒其无业且已结婚生子等真实情况,编造香港人“林伟伦”的虚假身份、住址、职业、婚姻状况,通过QQ聊天搭识被害人邵某,并以谈恋爱、结婚为由与其交往。尔后被告人杜浩波借口在香港没有生活费、期货移仓缺保证金、父亲动手术少押金、挪用公司资金需填补等虚构理由骗取被害人邵某共计人民币650810元。2012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杜浩波在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万华国际大酒店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提交了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查询汇款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借条、QQ聊天记录及空间记录、短信记录等物证、书证,搜查笔录,证人张某、成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及被告人杜浩波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浩波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浩波对上述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至2012年7月,被告人杜浩波故意隐瞒其无业且已结婚生子等真实情况,编造香港人“林伟伦”的虚假身份、住址、职业、婚姻状况,通过QQ聊天搭识被害人邵某,并以谈恋爱、结婚为由与其交往。尔后被告人杜浩波借口在香港没有生活费、期货移仓缺保证金、父亲动手术少押金、挪用公司资金需填补等虚构理由骗取被害人邵某共计人民币65万余元。2012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杜浩波在杭州市下城区香积寺东路万华国际大酒店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杜浩波的供述,其供认伪造虚假身份,并以虚构理由向被害人邵某借款65万元的事实。2.被害人邵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2月26日,被告人杜浩波通过QQ聊天与与其结识,并编造香港人“林伟伦”的虚假身份、住址、职业、婚姻状况,骗取其感情和信任。从2011年7月开始,被告人杜浩波以在香港没有生活费、期货移仓缺保证金、其父亲动手术少押金、挪用公司资金需填补等理由,多次要求其将多笔款项打入杜浩波指定的张某和成某乙的账户中,并且以林伟伦的虚假身份向其母亲吴彩琴“借款”的经过。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杜浩波的真实身份、职业及婚姻状况,以及涉案张某工商银行卡为被告人杜浩波实际使用,其曾经帮杜浩波借用过其同事成某乙的工商银行卡。4.证人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张某曾帮被告人杜浩波向其借用过工商银行卡。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一路水印桃园小区21幢4单元201室杜浩波住所进行搜查,并从杜浩波处扣押卡号为×××2925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1张、卡号×××0418的工商银行电信灵通卡1张,背部有VERTUs-000168字样、号码为150××××2916的手机1部,内容为《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姓名林伟伦、出生年月日1972年12月12日、号码H520318(8)的可疑证件1张。6.查询汇款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邵某向张某、成某乙的账户内先后多次转账的情况。7.借条,证实被告人杜浩波以“林伟伦”(武汉世贸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为借款人,向被害人之母吴彩琴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吴彩琴女士人民币叁拾整万元,定于贰零壹贰年元月壹日之前归还”。9.证明,由武汉世贸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证实被告人杜浩波所称香港人“林伟伦”系武汉世贸锦绣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纯属虚构。10.QQ聊天记录及空间记录、短信记录,由被害人邵某提供,证实:①被告人杜浩波(网名“不死鸟”、“折翼天使”)以虚假身份搭识被害人邵某(网名“樱”、“Helen”),并骗取对方的感情和信任的经过情况。②被告人杜浩波以虚构事实向被害人邵某索要或“借取”款项的情况(例如在香港没有生活费、期货移仓缺保证金、其父亲动手术少押金、挪用公司资金需填补等)。③被告人杜浩波提供虚假还款承诺的情况,例如隔天基金卖盘就归还、把陆虎车子卖掉就还钱、月底期指合约出来就归还等;并且在一边继续借钱的同时,就此前所借款项在被害人的催讨下不断推诿拖延归还,例如2011年11月底12月初时承诺2012年1月15日左右还、拖到2012年2月份15日承诺所有借款在3月份还清、之后又不断拖延至6月份归还、在伦敦工作不方便还款、今年年底前归还等等。11.接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0日21时许接一女性电话报警,称其被人骗钱,后公安机关于根据线索于2012年9月21日将被告人杜浩波抓获归案的事实,及被告人杜浩波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且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应予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浩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浩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浩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杜浩波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骆 燕人民陪审员 宁洪恩人民陪审员 朱备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海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