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江刑初字第148号杨开明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判决书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江刑初字第148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明,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2年1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鸣县看守所。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蓝刚,被告人杨开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杨开明携带两袋毒品“K粉”乘车前往南宁市北大客运站,当车辆行驶到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亭子立交桥底红绿灯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杨开明处查获两包毒品“K粉”(经鉴定成分为氯胺酮,净重970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清单,收条,南宁市公安局毒品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勘验笔录,通话记录,指认毒品照片,证人潘××的证言,被告人杨开明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明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开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开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7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曾江恒人民陪审员 姚春志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