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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711号原告袁某,女,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泸县人。委托代理人钟小英,四川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邱某,男,1959年3月25日生,汉族,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3年3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对被告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6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