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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吕国峰与陈旭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峰,陈旭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民初字第52号原告:吕国峰。委托代理人:刘曼龙。被告:陈旭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负责人:黄韬。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国峰与被告陈旭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吕国峰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时间进行重新鉴定,本案需对外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以鉴定结论为审理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