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02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霍红岩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霍红岩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312-1号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赖国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先舸,女,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阳,男,汉族,1990年1月18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霍红岩,女,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宾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已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5元,按规定收取76.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麟舒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