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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与吴天彪、施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陈小弟,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吴天彪,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施小君,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文佩,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陈小弟与被告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小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