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与吴天彪、施小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陈小弟,男,194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吴天彪,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施小君,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文佩,男,194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陈小弟与被告吴天彪、施小君、邢文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小弟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