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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行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高某某、李某某非诉执行审查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沂南行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杨玉琢,局长。被执行人:高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高某某、李某某行政征收一案2012年10月29日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27,100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对沂费征字(2012)第100227,100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27,100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沂费征字(2012)第100227,10022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伟平审判员  尹纪栋审判员  杨月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