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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2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严某与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周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604号原告严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严某诉被告周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审 判 员  徐南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吴学飞 关注公众号“”